“惩戒”教育当慎行

发布日期 : 2018-05-05点击次数 : 来源 : 《山东教育》小学刊

山东省宁阳县东疏镇第一小学   孟现银

 

20172月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为什么要加入“惩戒”?对待学生该不该用“惩戒”?什么样的方法算“惩戒”?这些问题徘徊在每一位关心教育、关心学生的人心头。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认为对于“惩戒”应当慎行。

一、走出“惩戒就是体罚”的误区

“玉不琢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等古训均强调了“惩戒”的育人作用。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的出现,家长、社会对于孩子的关注和关爱逐渐增多,甚至出现了矫枉过正的情况,不少人、甚至有些教育专家都把“惩戒教育”等同于“体罚”,导致在孩子教育问题上“谈惩色变”。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或精神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刮脸、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等行为或进行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伤害,这些行为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而“惩戒”不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从教育层面上来讲,惩戒是维护校园正义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师德尊严的一种必要手段。只要惩戒的手段是合适的,频度是适当的,且不是以损害学生的人格为目的的,我认为是可以实施的。

二、有效“惩戒”必须因人而异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正确地和有目的地使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笨拙地、不合理地、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一切工作受损失。”教师面对的是具有鲜明个性的学生,采用的教育方式也应因人而异,因时而变,可以是正面的引导,也可以是反面有力的鞭策。魏书生老师让犯错误的学生写“说明书”,让迟到的同学唱一首歌,不也是一种惩戒吗?因此,有效的惩戒也应该“因材施教”。每个学生个性不同,惩戒也必须因人而异。在惩戒之前,一定要认真思考,进行惩戒“备课”,不能搞情绪化的即兴处理。在选择惩戒方式时,要尽量考虑使用委婉含蓄的个别谈话、私下惩戒等方式。特别是当学生已经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时,其实只需要给他几分钟时间反思内省,既能让学生主动寻找症结所在,又能让他明白处事的道理,心悦诚服地接受老师的惩罚,同时树立教师身正为范的崇高形象。

另外,教师要有效及时做好惩戒善后。教师要把握惩戒的度,学会惩戒的艺术,而最主要的“度”和最核心的“艺术”都是“爱”。教师对学生的爱,既表现为对学生优良品行的赏识与赞美,也表现为对学生不良品行的惩处与劝诫。所以在面对学生的错误时,教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程度不一的惩戒。要让学生在“爱”的惩戒中感受到的不是惩戒,而是爱;不是厌弃,而是期待。

三、家校结合,催生惩戒效果

任何的惩戒教育都离不开家长的支持与配合。一旦家长不支持,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意想不到的矛盾。比如家长向学校告状、来学校闹事甚至直接威胁教师的人身安全等。这样,会使教师所有美好的设想,最终都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有了家长的全程参与,所有的教育措施都是在他们了解并支持的情况下实施的,他们可以更深地感受到教师为孩子的付出。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他们能够直观地感受到孩子的变化,感受到孩子的身心有没有受到大的伤害。因此,相比单纯的让孩子回家反思、让家长接送而言,家长的抵触情绪会淡得多,参与的主动性也会高得多。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更是不负责任的教育。但是,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只有切实遵循教育规律,以诚挚的心态去帮助学生纠正错误,教育惩戒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山东教育》20184月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