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惩戒教育

发布日期 : 2016-03-05点击次数 : 来源 : 《山东教育》小学刊

桓台县索镇实验学校         李臣业

 

作为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时下与同事们谈到当前教育的时候,许多同事最大的困惑就是该不该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教育。由于片面和过度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现在根本就不敢管。学校领导开会几乎每次都在强调教师不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且将其形容为一条危险的高压线。面对这条高压线,教师们内心出于恐惧等各种原因,对学生的教育只好采取一种放任的手段。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惩戒教育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学生是有区别的。惩戒教育是相对于赏识教育、奖励教育而言的。“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惩戒教育则是学校和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学校和老师用适当的惩戒手段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从而避免今后再犯类似的错误。惩戒教育不能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画等号。惩戒的方式很多,并不仅仅是对学生的身体予以惩罚这一种方式。

长期以来,体罚教育受到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这是令人鼓舞的一个现象,因为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教育的神圣职责。但令人费解的是,我们的教育却在克服了一个极端的同时,又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在很多学校,已经被传统教育证明的一些必要、正当且行之有效的带有惩戒性的教育措施也成了“高压线”,因而出现了所谓的“无批评教育”。出现这种情况,在于我们对惩戒教育有误解。惩戒有惩罚、诫勉之意,是对学生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的一种强烈的否定形式。通过这种形式让学生从内心深处生发警醒和某种自责,认清错误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在成长的道路上不再犯类似的错误。现在媒体过分放大和解读了惩罚的害处,缩小并回避了诫勉的作用,实际上这是一种把洗澡水和孩子一块儿泼出去的做法,对此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应该反思。

在目前我国教育界,普遍存在两种水火不容的教育思维:一是赏识教育,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对待学生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体罚;二是惩戒教育,用严厉惩戒的教育方式让学生服从老师。但在第一种出发点比较好的教育倡导中,却存在着一种令人遗憾甚至要让我们所有教育工作者敲响警钟的现象:在教育中只提倡赏识,而少提甚至怕提、不提对学生的必要惩戒。我以为我们现在的教育要以赏识教育为主,辅以适度的惩戒。推行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尽可能地以平等的姿态与孩子对话,给孩子创造宽松自由的氛围,这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所追求的教育境界。但在实际教育工作中,我们面对的学生有不同的家庭背景和社会环境,有的学生已经沾染上一些来自家庭和社会的顽劣习气,单纯讲道理难以奏效时,适度运用惩戒手段也是必要的。因此,对大部分学生实施赏识教育,对个别学生予以必要的惩戒,还是符合教育规律的。因为教育不是万能的,教育必须因材施教,因人施教,试图用同一模式培养学生的想法,只能是一个美丽的空想。赏识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惩戒教育面向个别学生,应是可行的、理想的教育模式。

我们培养学生不是培养那种只能养在温室里的花儿,而是要培养能够面对生活、工作中各种困难险阻和随时应对各种挑战的人才。我们不能用纯粹的赏识教育的外表来掩盖我们教育出来的学生的空虚和不健全:人格上,他们只能接受表扬而不能接受批评;心理上,他们同样只能承受表扬而不能容忍批评;行动上,他们乐于接受别人的赞誉,怒对别人的批评。孟夫子曾发出“教亦多术也”的感慨,说明古人已经意识到了,教育的方式也不是单一的。就像我们的学生在政治课上学到的“自由”和“纪律”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样,不能只有“自由”而没有“纪律”。所以说,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作为教育手段就像一枚硬币两个不同的面,我们不能只有惩戒而没有赏识,也不能只有赏识而没有惩戒。我们不能赞成那种没有必要惩戒的纯粹的赏识教育,我以为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应当辅以适当的惩戒。在当今的现实社会中,我们不需要只听赞美而不能听进批评意见的人,不需要不能承受困难和挫折而只能在顺境中生存的人,我们需要的是人格健全、有能力面对现实生活中种种困难挫折和各种挑战的人。这样的人才只靠赏识教育一种手段是断难培养出来的。

赏识教育与适度惩戒并不矛盾。教育的确应以表扬为主,正面引导,但是,并不能将表扬作为唯一的教育手段。一个人的成长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有时会误入歧途,这就需要教育者用合理的手段去帮助、训导,也包括运用适当的惩戒手段,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尊重教育与适度惩戒并不矛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但是尊重学生并不等于取消批评,对学生的错误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我们对尊重的理解不能走极端,有时候,批评和惩戒对于成长中的学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以人为本与适度惩戒也不矛盾。以人为本是指做任何事都要以“关心人,谋求人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一般来说,孩子犯了错误,恰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教育就是唤醒人,使人健康成长。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离开了必要的惩戒,可能就失去了一种最为有效的教育方法。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面对的是具有鲜明个性的学生,采用的教育方式也应因人而异,因时而变,可以是正面的引导,也可以是反面有力的鞭策。魏书生老师让犯错误的学生写“说明书”,让迟到的学生唱一首歌,不也是一种惩戒吗?惩戒不是简单的体罚,而是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前提下,使用的一种对学生起激励作用的严厉手段而已。

没有惩罚的教育必然会导致人格的异化。于是,不少在被“尊重”声中成长起来的学生,只知道自己的生存权利,不知道自己活着的责任;只要满足自己的一切,便不顾及社会公德;只能被赞扬,不能受批评;只求别人无条件地尊重自己,不愿自己最低限度地尊重他人。在一片“尊重”声中,学校因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触及个别学生而受到家长责难,教师在施教过程中因履行正常的教育工作被学生殴打、辱骂甚至被迫“下课”。令人遗憾的是,面对某些学生或家长侵犯老师人格甚至生命尊严的事件,面对有些学生偏离健康人格、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法律的案件,总有不少人愿站在一边倒的舆论旁,激愤地指责学校,气愤地声讨教师。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媒体和法律工作者,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在一旁推波助澜,却很少有人认识到“师道尊严”不可取,“生道尊严”岂不更是贻害学生终身的温床?对此种现象,社会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笔者无意为惩戒教育辩诬,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戒教育主要是面对问题学生和极个别的学生。作为成长中的学生,他们犯错误毕竟与成年人有着原则的不同。既然是一种教育手段,惩戒教育的使用必须是慎重的,必须以尊重学生的人格为前提,立足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因此惩戒的手段必须科学、具体、明确。教育部门必须与法律部门对学校、教师应具有哪些惩戒权,如何进行惩戒教育,予以明确的规定。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从而建立起以赏识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的合理教育体系。在法律上应该规定教师不得随便用侮辱学生人格和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手段去体罚学生,合理适度的惩戒不是不可以,而且应该提倡。国家应当对教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体罚,可以在什么程度下进行体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的近邻韩国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好。韩国是公开提倡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的国家,他们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不过对教师的惩戒进行了明文规定,可操作性很强。如韩国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规定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韩国甚至对惩戒方案和实施体罚的工具也做了具体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但教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关于体罚的部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

我国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在他的时代就开始提倡因材施教了。纯粹的赏识教育不是万能的,必须与适度的惩戒结合起来。赏识教育应当成为我们现代教育的主体,而惩戒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必要和万不得已时,采取惩戒教育可能对学生的教育会起到更大的帮助和激励作用,运用惩戒教育只要把握好一个合理的度,应当是可行的。教育关键是让学生知道自己是祖国的花朵,而不是温室里的花朵,他们应该能够在各种环境下尤其是恶劣的环境下茁壮成长。我们期待着为惩戒教育正名的那一刻,让教师在使用惩戒教育时更理智更清醒,而不再是被糊里糊涂地以“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名义,受到各种无端的指责,让自己陷入一种无奈和尴尬的境地。

 

(《山东教育》20151、2月第1、2期)